城乡规划导论二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地所有制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当前中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有关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它反映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形成、交易等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沿革封建土地所有制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主要意义:维护统治和社会安定井田制(西周始),土地国有,是周王私人财物相地而衰征,初税亩(战国始),土地开始私有,封建化编户齐民制(西汉始)租调制(北魏始)租庸调制(唐始)两税法(唐):以资产和土地为依据,代替人丁税方田均税法(北宋)一条鞭法(明)摊丁入亩(清)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对劳动人民进行的强制征税。它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近代土地所有制1929年,国民党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范,引出了天壤之别的后果:民国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沿袭了土地私有制,而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封建掠夺之末、资本积累之初、列强侵略之颠,国土私有实际只被少数“强者”所占,民众绝对的无产、少地形成了社会“干柴式”的贫困隐患。中国共产党人却恰到好处地在《井冈山土地法》中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少平均分配”,从而引发了星火燎原的革命。相比之下,国民党的《民法典》却为其统治的失败埋下了种子。此后20年,亿万希望拥有土地的劳苦大众“民不畏死”,自愿参加支持共产党,创建了新中国。新中国土地所有制一是没收外国资本、官僚资本以及原国民党政府和敌对分子占有的城市土地。当时,外国资本在中等的政治条约而掠夺进帐的,没有任何合理的交易成本可言。特别是大城市中的所谓“租界地”,尽管通过外国资本多年的建设和经营有所增值,但其政治上所享有的“城中之国”式的种种特权,对中国人民是不能容忍的“国耻”,新政府对其取缔、没收,自然是在情理之中。而中国政府在进城之后面临敌对势力的疯狂颠覆,立即没收官僚资本、旧政府和敌对分子所占有的城市土地,给广大市民以改朝换代的社会警示,并以坚定的决心来承受对内与旧势力斗争、对外与世界列强对抗的各类风险,是无可非议的。1950年11月,中国政府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没收封建地主在市郊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规定了相应的分配、使用办法。到1951年底,历史性的土地没收工作基本完成,新中国政府拥有了属于全民所有的一部分城市土地,这为以后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新中国土地所有制二是对市区中、小资本占地,先保护、后赎买渐变为国有土地。新政府对城市中一般私有资本产权采取了比较温和的保护和改造政策,这与革命理论中的社会阶级分析方法不无关系。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城市中的私人资本占地大多不属于封建主义和殖民买办的性质,进城后要团结中、小资本阶层,就应当承认和保护其土地所有权。1949~1955年间,中国在城市中实行了土地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政策。即使在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中,对民族资本、私人学校、宗教团体的市郊占地实施了有偿的征收。1956年,中国经济得到了恢复和积累,抗美援朝战争也基本结束,新生政权和社会生活已全面稳定,中国政府着手开始对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市区的私人地产主要采取赎买、公私合营、国家经租等方式,定价收购,按本付息。由于这部分土地私有者占全社会人口的比重不大,政策在推进中也比较宽松、稳妥,所以这一历史进程虽长达10余年,却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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