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2014年12月9日)屮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屮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屮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屮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屮华人民共和国屮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屮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屮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笫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笫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笫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笫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杲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岀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岀中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七条屮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屮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屮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屮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屮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屮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屮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屮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屮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屮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屮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第九条屮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屮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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