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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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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普陀区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普劳(2002)第1号普陀区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为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共同推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注册、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共谋企业发展的基本形式,是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共谋企业发展大计;2、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3、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条件1、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2、有一定的参与决策能力,善于推进企业科学管理;3、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职工意愿;4、具有全局观念,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5、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由所在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八条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人员。代表中应有一定的比例的女性。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质询权;3、有参加民主管理活动,享受正常工作出勤待遇的权利。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义务;2、关心企业发展,发挥沟通职工与企业领导桥梁作用的义务;3、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4、在企业经济、企业文化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义务。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增补和撤换1、因职工代表调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代表所在班组应及时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2、失去职工的信任,不能履行代表义务,违纪违规的经原选举单位提出,报请工会同意,作出撤换决定并进行补选。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长远规划、重大投资、技术改造等方案、职工素质培训计划、企业形象策划等)、扩建、撤消、合并等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2、协商共决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草案等)事项进行讨论、协商、审议和表决;3、评议推荐权: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并提出奖惩和任用建议;4、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企业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5、检查监督权: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有权对企业在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以及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方案等方面情况予以监督。民主监督第十四条职代会成立民主管理监督小组若干个或成立一个综合性的民管监督小组。人员根据职工代表相应比例而定,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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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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