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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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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摘要消费欺诈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消费信息的不对称。只有通过民法和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制实现双方消费信息占有的相对均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消费欺诈,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关键词:消费欺诈;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目录摘要 1一、引言 1二、对网络消费欺诈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2三、消费欺诈的成因分析 3四、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4(一)民法的规制 4(二)经济法的规制 5(三)完善规制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定 6(四)加强对消费的监管 7(五)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7(六)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 7参考文献 7致谢 9一、引言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价格公平竞争是确保其顺利有序运行的关键所在。但目前市场上许多经营者为了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不择手段,运用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获取经济利益。其中消费欺诈是一种最普遍的现象,市场上虚构原价、虚构折扣价、虚假的优惠信息等消费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在物价高企的经济形势下,价格问题更在不断挑弄消费者敏感的神经。2011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通报了多地家乐福、沃尔玛超市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消费欺诈行为,并责成相关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辽宁、北京、上海、黑龙江、吉林、湖南、湖北、广西、重庆、云南等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分别对涉案的19家超市门店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家乐福、沃尔玛超市消费欺诈案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消费欺诈行为泛滥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2011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通报了北京市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等部分商贸企业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责成相关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改正,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2011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公开通报了中海地产等12家房地产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从宏观上看,消费欺诈使消费这一可以量化分析的市场信息发生扭曲,阻碍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得实施消费欺诈的不法经营者对合法经营者产生一种“挤出效应”,延迟了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进程。同时加大了国家对消费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再者,消费欺诈对社会财富的积累效用为零。马克思论述到:“假定卖者享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能够以高于商品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把价值100的商品卖110,即在名义上加价10%,这样,卖者就得到10的剩余价值。然而,当他成为卖者以后,又成为买者。现在另一个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和他相遇,并且也享有把商品贵卖10%的特权。我们那位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赚了10,但作为买者要失去10,实际上,整个过程的结果是,全体商品所有者都以高于商品价值10%的价格相互卖出商品。这与他们把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完全一样。”由此可知,消费欺诈在总体上不增加社会总财富,只是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间的转移,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从微观角度看,消费欺诈行为的存在恶化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使以低价为幌子的假冒伪劣产品得以生存。变相增加了其他企业的交易成本,阻碍了企业投资运营,损害企业业绩健康增长,动摇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信心,最终造成企业的生存危机。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法律规制和禁止,以维护正常的消费行为竞争秩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如果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实施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双倍的赔偿。即赋予消费者对有欺诈行为的生产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很明显,立法者试图通过加重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来遏制其欺诈行为的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然而现实情况却远非我们所预料的那么乐观,《消法》颁布已十年有余,假冒伪劣商品却比比皆是,消费欺诈即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层出不穷。显然,《消法》相关规定并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面对消费欺诈这一复杂现象,除了法律强行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外,还应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有效地遏制其发生呢?这就要求我们对消费欺诈这一现象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从产生消费欺诈的根源即消费信息不对称出发,寻找应对之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生产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二、对网络消费欺诈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在消费领域存在欺诈行为,究其原因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信息的不对称。在人的本性上,每个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角色,他们与生俱来的利己心使得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智识和能力为自己谋利的本能,经营者亦不例外。通过各种手段打击欺诈,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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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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