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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