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09〕8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九日舟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本地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市、县—2—(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第七条 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第二章 计划和轮换第八条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落实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3—第九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要以有利于保质保量保值,有利于调控市场,相对减轻财政负担为原则。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上报每年轮换的计划,经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发行下达给承储企业实施。承储企业统一组织轮换,各代储单位都不得擅自轮换及动用储备粮。第十一条 储备粮的轮换严格执行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办法,根据储备粮的质量和储备年限等情况,实行均衡轮换。轮出的储备粮原则上采取竞价销售的办法,轮入所需粮源,承储企业应当从粮食生产者、粮食批发市场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入。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 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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