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确保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就近入住。全面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总体规划,确保配租房源充足,首先解决“双困”(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再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一律按“就近”原则申请入住片区廉租住房。(二)阳光操作,程序到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把准入门槛,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让真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受益。第四条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国土房管局做好全区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指导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监管工作;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及所属社区、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以户为单位,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二)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不含400元)的居民家庭;(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1、租赁房屋(含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出具证明并经当地国土房管所初审后,由区国土房管局档案中心审核出具住房状况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4、审批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认定。申请家庭人口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以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家庭人口按户口所在地非农业人口的人数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一)亲友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二)空挂户口、将户口从他处迁入,在他处常住且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家庭成员已分开居住,但户口未分开的家庭,应提供户籍上所有人员的房产现状。第九条对现住房面积的认定:(一)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由当地社区或村调查核实后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对现实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1、没有住房(含借住、搭建临时房屋、承租私房、租赁直管公房、承租单位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2、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住房建筑面积;3、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二)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并纳入现住房面积的计算: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3、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4、家庭成员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或拆迁后待安置的;5、家庭成员有营业性房屋的;6、其中有一个子女有2套及2套以上房屋而父母无房的或父母的房屋过户给子女,造成父母无房产的;7、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三)未婚子女与父母虽户口分开但在他处确无住房,与父母同住的视为无房或借住;第三章申请核准第十条建有廉租住房的镇(街)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只能申请本片区廉租住房,未建有廉租住房的镇(街)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异地申请廉租住房。第十一条申请、审核、公示程序严格按照江津府发〔2008〕73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同时将审核通过的参与摇号家庭名单在《江津日报》和“江津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以户为单位作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的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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