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0模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0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没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合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既有物业进行管理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指物业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某他人。第五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治管理第六条房屋出售率或者人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达到物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原有住宅区,由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一)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二)享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大会代表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五)执行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六)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七)按照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具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撤换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改变或者撤销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四)决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代表的提议,可随时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仕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第十条物业合理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参加。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负会的职责:(一)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二)通过招标选聘、续聘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四)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五)确定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0模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业精于勤
  • 文件大小25 KB
  • 时间2019-12-14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