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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宣布袁重华无罪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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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宣布袁重华无罪案宣告袁重华无罪案被告人:袁重华,男,50岁,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生物工程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原系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总院精密合金研究部工程师)。1985年9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袁重华贪污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确认:被告人袁重华在精密合金研究部(简称精研部)工作时,于1982年5月至1983年2月,在负责本单位与北京制帽厂合作研制磁疗帽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把用实验经费购买的日产“亚西卡”牌135型照相机1架及配件1套,,据为己有。此后,袁重华伙同李玉国(另案处理)用实验经费购买“理光”牌照相机2架及配件2套;并以购买电器件的名义购买日产“夏普”牌6060型立体声收录机2台,袁重华分得“理光”牌照相机及配件1套、“夏普”牌6060型立体声收录机1台,。1983年2月至1984年11月,袁重华伙同李玉国以精研部的名义,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工业公司签订了磁疗保健乳罩研制课题协议书。在此期间,袁重华利用职务之便,用研制经费购买彩色电视监视器1台、日产“夏普”GE—777型双卡立体声收录机1台、BT—11收录机1台、微型收录机3台、“乐华”搅拌机1台、英文打字机1台、负离子发生器2台、数字万用表1个、黑色公文箱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216元,据为己有。1985年1月间,袁重华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单位在江苏省徐州市医学科学研究所暂存的人民币6000元,支取4000元,据为己有。袁重华利用上述手段贪污公款公物,。案发后,上列赃款、赃物除人民币4000元、“夏普”牌6060型立体声收录机1台外,其余均已查获。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重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用于科研的公款公物,数额巨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根据袁重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法定刑最低刑还是过重,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袁重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5月28日,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袁重华有期徒刑三年,查获的赃物予以追缴。被告人袁重华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82年5月至1983年2月,上诉人袁重华应北京市制帽厂和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工业公司的要求,与其签订了研制磁疗保健帽和磁疗保健乳罩的协议。协议规定,制帽厂提供3万元,其中5000元转入精研部作为制作模具、提供试验磁片等费用,其余存放北京制帽厂,用于研制组和医院临床试验、购制仪器、差旅费、保健费、技术补贴费等开支;,其中以科研费名义转入钢研院3000元,其余暂由永丰工业公司代管。协议达成后,经精研部办公室副主任李玉国盖了公章。李玉国当时认为,按协议规定转给精研部的款,精研部负责财物管理;由厂方代管的款,因不属钢研院支配,精研部不予干涉,由袁重华支配。袁重华认为,转入钢研院的8000元,根据院内当时不成文规定,即科研人员与外单位搞协作,需向院里交2000元至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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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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