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修订)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 3二、释义 4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7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3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21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23十、基金的设立募集及集中申购 24十一、基金备案 25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6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2十四、基金转托管 32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32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33十七、保本 34十八、保证 35十九、基金的销售 35二十、基金的投资 36二十一、基金的融资 41二十二、基金资产 41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42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44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46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47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52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三十、业务规则 55三十一、违约责任 55三十二、争议处理 56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6三十四、其他事项 57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07年3月1日到期,第二个保本周期于2007年3月2日开始,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期限为三年。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更新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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