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1合同编号: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所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场所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市场内(场地),仅限用于经营业务;库房场地面积平方米,库房场地位置为。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第三条租金、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一)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租金元/月(人民币,下同),总额为元,大写。库房场地租金元/月,总额为元,大写。支付方式。(二)水电等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三)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场地和库房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第四条保证金乙方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计元,大写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担保,当保证金不足上述金额时,应在日内补足。第五条保险甲方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乙方投保的范围为:。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并建立档案。(二)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商标使用证明,按现行合法的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商品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协助建立重要商品购销和商标台账。甲方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乙方,2并予以公示。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或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置。因检查、处置不合格或不合法商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三)甲方有权禁止乙方销售并可处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冒侵权商标等明令禁售的商品或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擅自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用物品和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四)甲方发现乙方已销售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与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或召回商品,积极消除隐患。(五)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乙方追偿。(六)甲方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需基本条件和相关设施,并负责对出租场所及其相应的设施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七)甲方应当积极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八)。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必须办妥证、照或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手续后,方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乙方承诺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按时缴纳租金。(二)乙方承诺“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和“无假冒商标、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无侵权现象、无欺行霸市”。(三)乙方保存并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包括商标使用证明)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并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必须查检后方可上市的商品,乙方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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