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皖文明发[200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对文明单位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围绕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提高基层单位的整体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荣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关心和扶持文明单位的成长,维护文明单位的荣誉。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珍惜荣誉,继续创优争先,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文明委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不在此列。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单位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进取,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建立了一套有利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并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工作)业绩好。单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知难而进,艰苦奋斗,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位居同行业前列。 。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标准,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有序,服务态度热忱文明,服务技能熟练高效,服务设施完善周到,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认真按照省、市文明委的要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从职工到班组、科室开展创建活动,内容丰富,载体多样,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并按照“三个覆盖”的要求,全面实现工厂区(办公室)和家属宿舍区环境的净化、绿化和美化。 。重视和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坚持开展健康、文明、有益的群众文体活动,移风易俗,扫除精神文化垃圾,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重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做到无环境污染、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 第七条各级文明委及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确定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并按行业制定考核验收细则。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全省经济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和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以及中央驻我省企事业单位、部队独立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别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单位同此级别),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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