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登记制度摘要:婚姻登记制度自1950年确立以来,伴随着三次修改,也一直处在发展完善之中,但任然存在诸如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婚姻登记员上岗资格门坎过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等缺陷。我的管辖范围,内地居民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技术科技含量;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婚姻法;现行制度弊端;重建;完善家庭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单位,也是人类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个人来说,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精神归属,家庭的稳定和快乐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乃至全人类都是至关重要,失去稳定或者是破碎的家庭往往会带给个人和社会以灾难的破坏。而家庭的基础则是婚姻,每个家庭都以婚姻作为基础,没有婚姻就没有家庭,因此维护和完善婚姻登记的制度是永远不过时的话题。然而,现行立法尚存诸多不尽合理之处,因此,对我制度立法的弊漏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检讨,提出重构建议,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弊端(一)结婚登记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在婚姻登记实践中,许多长期在外工作和生活的人员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非常不方便。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双方均为外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为何双方均为外可以由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就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政策对内地居民来讲,有失公正,显失公平。(二)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法律对于人性的过于信任和理想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无法防止违法婚姻的产生。登记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本着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作虚假声明,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欺骗对方当事人、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过去我,因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保证,各登记机关之间基本上不需要互相联系。既存婚姻的档案,不要说不能全国共享,即使是全县共享也很难做到。由于政府监管措施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通过结婚登记,达到有效防范违法婚姻产生的目的,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三)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是整个结婚登记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在结婚登记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照片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场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员从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结婚申请,到经审查后予以登记,最多不过一个小时,少的十几分钟即可办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办理完结婚登记存在着以下弊端:一是婚姻登记员只能从表面上、形式上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很难查清。况且目前婚姻登
婚姻等级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