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总则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原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第2条规定: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电力法》第19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必须依法管理。根据上述安全生产有关法律的规定,原电力部及国家电力公司,为了实现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对电力生产所有岗位的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化规定,就称为“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电力安全生产级级有责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重申了十六字令: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十六字令,明确了企业、行业、国家三级的安全生产责任。首先安全生产是企业负责,即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负责。同时还应实行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以及各级工会(代表群众利益)对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监督。为此,国家电力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对公司本部及省级公司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到每个部门,都清楚地规定了各自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明确了“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总的责任书强调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实行责任分担”,以“保证公司下属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从这些基本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每一级都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国电公司修改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对国电公司系统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领导、有关部门直到车间、班组和个人,都清楚地规定了一旦未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发生了生产事故或隐瞒事故,应当受到的处罚。这不是株连,而是因为安全生产级级有责。电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关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安全生产法》总则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江总书记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最充分地说明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和要求。第一句话指出,造成事故的根源——隐患,比明火还危险,因为明火是人人都会去扑灭的;第二句话指出,防范事故就象防病一样,人有点不舒服如果能自觉去预防、拿药吃,这比大病起来再治甚至动手术要好得多,所以比喻为胜于救灾;干部对事故不能无动于衷,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责任比泰山还重。关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原电力部领导也有论述,要求“各单位每一级的领导,各个部门,直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工人,都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层层把关、分兵把守,构筑起一道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这就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也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内涵。它明确了在一个单位内,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成是全体员工;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领导和管理人员就要做到层层把关,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就要做到分兵把守,这样才可构筑起保证安全生产的壁垒。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应是明确的、可操作的岗位安全职责电力安全生产责任是每个员工为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目标应尽的法定责任。国电公司为了在系统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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