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doc论秦朝法律制度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対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初并天下,他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统一”,将原秦朝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同时又采取种种立法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法制,特别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而的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从这些看來,秦始皇为了维护口己的统治,加强屮央集权制度,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本以为可以递万世而为君,为何,传到二世就火广。当然这是多方血因素,然而,我仅就法家和儒家思想谁更适合多样的封建社会做出比较。众所周知,在秦朝同意六国前,曾发生两次比较人,而且在屮国历史上很有名的两次立法活动,首先是李悝的《法经》,然后是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商鞅变法。《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战国初期政治家,也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來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箸《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口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出现,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八的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丿施,加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曰益发展的产物。由于《法经》原文已经失传,然而从后代学者的文献中,我们可以考证到《法经》所体现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耍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Z政,莫急于盗册”并不是偶然的,她反映了当时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的孑盾已相当尖锐,正像《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所说的,农民一年到头辛苦劳动,连父母妻子都养活不了,而门遇到“凶年不免于死亡”。在这种悄况下,起来反抗是很自然的。《苟了•修身》说:“窃货曰盗”,“害良曰贼”。封建统治者把危害起财产的行为称Z为“盗”,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少安全的行为称Z为“賊”。把《盗》、《贼》两篇放在六篇Z首,表明惩治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第二,维护君主制度。如关于“窥宫者膑刑”的规定,就是从保护君主的人身安全出发,只要偷偷地往宫内看一眼,就要处以膑刑,意味着君主神圣不可仪犯。乂规定“盗符者诛”,“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符”、“玺”、“法令”,都是军权的象征,因此盗金,左右伏诛,就是说如果丞相受贿,要把他左右的臣属斩首问罪,这是因为刑不上丞相的缘故。乂规定,人夫家里如果有诸侯应有的器物,要处以斩首之罪,而且超过一件以上的要处以族刑。可见封建等级制度是极其森严的。作为屮国历史上第一部律著作的《法经》,在我国法制史发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木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很大影响,其中主要便是商鞅变法,已经汉朝萧何的汉律》就是在《法经》原冇的六篇作为棊础的前提下,根据新的情况增加《户》、《兴》、《厩》三篇,谓之《九章律》。汉代以后各国的立法活动也都是将法经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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