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08年至2010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检查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存在着对政策法规个体理解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的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实效。二、加强稽查审理工作的对策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稽查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稽查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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