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8-7-2(l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南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第八条城市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长在离任时应就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交接。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dosomethingsuperficial,cosmetic,etheloveofwork,shortofaname,"nervecentre",task,andburden,busywithwork,hard,eintotheOfficethedoor,willnotname,notforprofit,unsungherowilling;tostanduptoallkindsofmisunderstandings,disappointmentsandsetbacks,inclusiveofupsanddowns;"anyhardlabor,difficult,pickishardtopickofDan"thespiritofloveanddedication,,capacity-building,top-,tostrengthencapacity-building,pickedupapentowrite,pensaid,,willcontinuetofacethemasses,facerealityandsociety,,areoftengrassroots,institution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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