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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购置新能源车补贴标准.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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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1、北京:按国家和北京市1:1比例补助。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2016年和2017年的补贴标准按照2015年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另行规定。2、湖北: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对武汉市、襄阳市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对于购置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纯电动公共客车,除国家补贴外,省财政每辆一次性补助20万元。3、武汉:国家和武汉1:1比例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4、天津:将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1:1的比例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并与国家政策同步实行退坡机制。 5、西安:按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6、福建: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厦门市设区自己承担。7、湖南: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公务车实行同级采购同级财政补贴的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本级公务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由省财政按每辆5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湖南省14个市州。8、广东: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和实际推广应用数量对各市分类给予购车综合补助。购车综合补贴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将全省分四类地区,后又出台修订办法,减少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城市为三类地区。补助按车型分为新能源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出租车、公务车、私人乘用车;一类为30%、30%、30%、30%、10%,二类为50%、40%、50%、40%、20%,三类为60%、50%、60%、50%、20%。各市政策自行制定。9、广州:2014年、2015年不实行退坡机制。原则上按照2013年国家新能源补贴标准,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进行1∶1的最高配套补贴。乘用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东莞:根据国家财政补助:省+市财政补助1:1的比例确定市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足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的70%。珠海:由国家、省、市三级补贴构成,原则上市财政补贴不低于省财政补贴,总补贴不超过车辆销售额的65%。佛山:根据《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1:1配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2014年、2015年为15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2014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900元,;2015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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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