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乡“双创双建”考核制度...../新民乡“双创双建”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三创一办”的工作部署,落实各级责任制,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责任目标限时完成,在“三创一办”工作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小河区“三创一办”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惩,是指“三创一办”领导小组根据奖惩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对“三创一办”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惩处的制度。第三条奖惩对象是指在“三创一办”专项工作中承担各项工作职责的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奖惩、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充分激发和调动干部参与“三创一办”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为“三创一办”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与制度保障。第二章奖励第五条“三创一办”工作奖励采取与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按照《小河区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考察评价干部办法(试行)》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圆满完成“三创一办”工作,区委、区政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有功集体和有功人员予以嘉奖、记功;相关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按有关规定给予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奖50%-100%的奖励。第六条在“三创一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表彰的;(二)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媒体作为模范、典型进行宣传的;(三)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省、市表彰的;(四)其他应当奖励的事项。第三章惩处第七条对在实施创建工作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丢分较大,干扰和影响创建工作进程,直至严重阻碍创建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小河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扣发年终综合目标奖50%-100%;对其他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在“三创一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惩处:(一)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二)对“三创一办”领导小组、各指挥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三)未履行工作职责,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四)对“三创一办”领导小组、各指挥部、区党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五)未履行工作职责,被市级以上检查组点名批评,丢分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六)违法违规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七)对群众反映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八)在月度考评中,连续二次排名最后一名的或同一问题三次整改未落实的;(九)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因一项一事或多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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