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在生活中应用之讨论期末论文法学(2)班严晓爽学号:20130710010214论文摘要:《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判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在生活中的作用。一概述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学性及社会性一概述《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判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婚姻具有的含义是:第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就在于他只能存在于男女两性之间,具有异性结合的特点,同性之间不能建立婚姻关系。第二,婚姻使男女成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结合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第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它虽然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但是这种关系必须为其所存在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必须符合这个社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形成密切的特殊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这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既有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缔结,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接触;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家庭关系式《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我国《婚姻法》既是调整婚姻关系有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是他的基本原则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的阻碍。结婚自由是离婚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所以说,离婚是婚姻制度的特殊行为,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缺一不可。一夫一妻的原则是社会主订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封建的旧中国,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行。新中国为了打破旧社会中的一夫多期的家庭关系,在1950年第一部新中国的《婚姻法》中就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妇女的解放,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同男子平等的地位,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奠定了坚定的可靠基础,再确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下,男女平等原则是他的延伸,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结婚,离婚等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在夫妻关系上,人格完全独立,在姓名权,工作权,人身自由权,居住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抚养教育子女,老人及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二《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科学性及社会性一个婚姻关系只有合法有效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结一个婚姻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是说,结婚不是一厢情愿,也不是一方勉强同意,更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包办。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学根据的基础上的,也是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它不但适应了青年的生理特点并有利于计划生育,限制人口出生率,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发展。那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无效吗?从原则上讲,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而应认定为婚姻无效。但是,在对待这一问题是,要应考虑到实际情况,灵活的加以处理。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以生下子女或者女方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婚姻不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并未达到法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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