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年度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教学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学院的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财务活动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五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组成。编制预算必须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为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七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八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教育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返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经营收入,是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其他收入,是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九条组织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条对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二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学院教育的正常运作、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项目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是指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经营支出不允许大于经营收入状况。(三)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十三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规定,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五条从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取得的并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制度;使用学院自有资金采购项目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加强项目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支出。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项目资金申请达到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绩效目标申报。第十八条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全部完成,或者因其他原因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来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其他原因项目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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