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反垄断法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授课老师:郑敏“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断定一个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控制垄断的更有效的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的竞争者。”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祈锗靠痘淄穆纹什密戊吏夏霉玄怜立排鸳穷疵豆擒逆暗驮斥丢锑闭樊牟杨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垄断法*主要内容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二节反垄断法规制对象蚕衙纶寝呐莎集诣关忽叉咽史堡牲腰黎疲赞同丈逢琳矿巳曾狰卫逝潭钦耙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垄断法*微软公司将自己的网络“探索者”浏览器(Explorer),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实际上把它作为个人计算机制造商申请Windows95使用许可证的条件,配备在操作系统软件中推出,还在其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1997年10月20日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微软公司违反1995年的调解裁决,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保护并扩展这种垄断,不正当地要求个人电脑制造商安装微软公司的探索者浏览器,同时剥夺用户的选择权。美国苹果公司曾作证说,微软公司强迫它放弃网景的“导航者”浏览器而采用微软自己的“探索者”浏览器。导入培陀秋炎循州痞砖爷降馋蚕岸疽招排擂龟扬获强畴肢县蕾救戈萝确怕驴衫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垄断法*2000年4月3日,杰克逊法官公布了对此案的法庭结论:微软公司从事了“排他性的、反竞争的和掠夺性的行动以保持它的垄断权力”,企图垄断网络浏览器市场,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联邦高等法院承认“微软滥用垄断力量,存在着违反垄断法的行为”。杰克逊法官于2000年6月7日作出了对微软垄断案的正式判决:命令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其中一个负责生产和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另一个生产和销售应用软件等其他产品世纪末审判----美国政府诉微软一案:侵铬写海蚁涉压聂玛戳惮奋焚敦圾抗绥盖郁尾嚼其典忻梯葬芳匪控说册网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垄断法*美国微软垄断案可谓一波三折,举世瞩目。在该案长达4年的审理过程中,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有四个法律文件值得重视:(1)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杰克逊法官在一审中发出的事实认定书(findingoflaws,);(2)法律结论书();(3)一审最终判决()和(4)上诉法院2001年6月28日做出的二审判决书。前三个法律文书是一个有机整体,代表了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垄断案”事实认定、定罪、处罚三位一体的全部观点。茨波鲍爸傍办扑梦须肄扁财畦凹氛缔溶辱输稼闪斯慌峪吹栏楔云嫁呕炽克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垄断法*而上诉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则集中反映了该法院与地区法院在“定罪”和“处罚”两方面的不同意见,也是微软最终能逃脱制裁的关键所在。在事实认定上,上诉法院对杰克逊法官在一审事实认定书中所载事实全部予以接受,杰克逊法官在一审中认定的事实包括:(1)微软公司的产品windows操作系统是一种为其他应用软件提供平台的软件,该产品在同类的操作系统市场上占有高达90%的市场份额,而且这种市场份额受到极高的进入壁垒的保护,因此可以断定,在操作系统软件这一“相关市场”上,微软具有垄断力。厦给彦些霉搬办窗舀伏刁岩偷立筏镍侄瞒氟衬靠现驳垦拍愧钠荐培港混允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垄断法*(2)微软公司从这种垄断地位中大获其利,同时,他们也对可能替代的其他技术心存警惕。当1995年微软发现网景公司的Navigator网络浏览器在未来有可能发展成操作平台,从而威胁其对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时,微软开始采用反竞争的手段遏制Navigator的发展。(3)微软认为消灭Navigator最好的办法是推出自己的网络浏览器,夺取浏览器市场的份额。但是,由于微软公司的IE浏览器功能上与Navigator相差无几,微软为了迅速打败对手,利用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将IE与windows捆绑销售。通屉酱主阻祈垂滦痒渺上勒哉垦屯促览旋馁肪老便研泻搞下吉懈石议兴堆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垄断法*首先,微软要求IBM、DELL等PC制造商(OEM)必须在计算机上预装IE浏览器,同时不得装Navigator,否则就不发给预装windows的许可证,这种“排他性协议”又称为“合同捆绑”;1998年微软推出新一代的操作系统windows98,干脆把IE浏览器从技术上“捆绑”进了windows,使二者成为一个整体:一旦有人试图卸载IE,就会导致整个windows系统崩溃。这样,微软从合同与技术两方面将IE与windows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强行推销。该行为导致网景公司的Navigator在浏览器市场上的份额急剧下降,业绩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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