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功能探析【论文】.doc经济法功能探析 作者:小小小[摘要]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虽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却存在与生俱来的局限,这为经济法的功能实现奠定了基础;经济法的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它表现为对民商法张扬的权利的限制和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探讨经济法功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经济法功能[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7-0187-03[作者简介]罗先斌,洛阳理工学院讲师,法学学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河南洛阳471003)任何一部门法的产生都是依从于它所处的社会丿力史背景,其功能表现也总是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之需要。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是商法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商法产生于商詁经济初始吋期,经济法产生于商詁经济较发达的后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经历了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阶段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屈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经济法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一、反对权利滥用就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基点来讲,主要有两种方法论,即个休主义与整休主义。按整休主义的观念,虽然社会有机休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个休的存在及每一个体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但个体的存在及功能的发挥乂都依社会的存在为条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及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经济条件下,个体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取得的经济成就尤为重要。不仅如此,就每一个体来讲,社会总是先于个体存在。因此,从整体主义讲,处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功能个体的权利,与其说是持有者Z权利,不如说是权利保持者Z社会的权能而己。故经济法不是在授予个体以权利,而是在积极地限制或防范权利的滥用,以担保权利人行使社会机能Z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经济权利的行使,从个别的、短期看并没有侵犯另一权利,但从有机整体主义看,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对经济机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并非总是遵循社会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因此,偏离规范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私法保护和倡导私权的前提卜・,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更不足为奇。私法的基木精神就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础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权利的自由交换,即:“私法自治”O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民商法足以使市场主体自愿、高效地达成交易,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垄断和限制竞争等市场障碍出现,市场经济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当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合同自由形成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时候;或者依据合同自曲和经营自曲,通过企业兼并形成垄断,并支配市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营口由原则,实施不止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济口由原则,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彩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候,等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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