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学院文件院政发〔2015〕201号————————————————————————————————————铜仁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三条学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必须全面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历年学习成绩、实习成绩、论文及答辩和毕业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第五条工作程序(一)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应届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对各教学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复核合格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进行最后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对于经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填写《铜仁学院应届毕业生未授予学士学位审核表》,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备案。(四)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做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相关材料的归档和证书发放工作。第六条异议与处理(一)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议。(二)学校和教学单位分别成立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受理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异议问题。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监察室主任、申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教授代表(1人,从全校教授中随机产生,申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教授回避)、学生代表(1人,从校学生会主席和教学单位学生会主席随机产生,申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学生代表回避)共7人组成。学校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教学单位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任)、教学科研科科长、学生科科长、教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从教学单位学生会主席和各班班长中随机产生,申诉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回避)共5-7人组成。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三)申诉流程学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教学单位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分委员会依据学校学位授予条例和教学单位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进行初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复核后,送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全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审批,学校行文。第七条其他(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办法中与其他相关规定若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二)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在离校之前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三)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文件同时废止。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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