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自愿将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场地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第二条租赁用途为。第三条租凭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第四条房屋年租金(不含水、电、煤气、设备、暖气费等费用,)为:人民币(大写);签定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付一年房租万元,以后每年月日向甲方交纳一年房租万元,不得拖欠,付款方式为:现金。第五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乙方必须每月30日前向甲方交纳。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不含税,甲方只提供普通收据,税费由乙方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第六条租赁期内,甲方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清楚,没有纠纷,发生权属纠纷,负责处理。第七条租凭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按评估价值赔偿;(二)负责所承租的房屋的环境卫生、安全、防火以及住用人员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三)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恢复原样;(四)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恢复原样;(五)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分租、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签订转租合同,但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六)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房地产从事黄、赌、毒以及走私、制假、销假等违法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以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七)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屋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的处理由乙方承担;(八)必须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地无条件交还甲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地产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鉴定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甲方因地方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的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其他互不补偿;由于武警部队征用或收回该处房屋,造成甲方不能继续租赁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确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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