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模板.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提要]本文介绍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3年1月1日,海安县建材机械总厂与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14m的高细磨一台,总价款为312万元。合同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中载明,出卖人对制造质量负责,买受人对工艺、使用负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厂内。合同中加注有“配置详见合同附件”的字样。双方在作为合同附件的《MB32140水泥磨的订货要求》中约定:,;主减速机为南京高速齿轮箱厂的MBY-900;磨机产量为45-48t/h。 2003年3月8日,水泥公司至机械厂处,就原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加工制造、组装发运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再行订立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球磨机研磨体最大装载量为135吨,衬板材质中一仓为铬钼合金、二仓为中碳多元合金、三仓为铬合金;双方对加工制造进度、标的物部件的联接组装发运等事项同时进行了约定,并表明该协议也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履行中,机械厂交付了合同标的物,。2006年1月,,以定作合同纠纷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海安县法院立案后,向被告水泥公司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水泥公司收到有关诉讼材料后,在答辩期内向海安县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机械厂所主张的承揽合同。因为双方所订合同名称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且合同本身及附件上均注明了出卖人、买受人;同时,机械厂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买受人的原则对格式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即履行地在水泥公司处,机械设备调试地也在水泥公司处。因此,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机械厂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时,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鹿泉市,因而本案应由鹿泉市法院管辖。海安县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发现,水泥公司向机械厂所提产品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和机械厂自身标准均有一定差异。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关于水泥工业用磨机的标准中,对筒体的长度规定为应在20-200dm之间,且为5dm的整倍数。2、×14m高细磨的标准中规定,该类磨机的主减速机为江苏金象减速机厂所生产,磨机产量为40-43t/h,研磨体装载量为130吨,衬板为高锰材质(ZGMn13-A)。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机械厂与被告水泥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合同中注明配置见合同附件、买受人对工艺负责;在作为合同附件的订货要求及2003年3月8日的补充协议中,对标的物的外型尺寸、生产能力、研磨体的最大装载量、衬板材质、主减速机的生产厂家等均作出了特别约定,所作约定与国家建材行业标准及原告企业自身的标准均不完全一致,据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合同实际上是原告按照被告对标的物的特定要求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模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读书百遍
  • 文件大小26 KB
  • 时间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