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协议的补充协议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日期: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签订了编号为的《顾问协议》,顾问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鉴于:乙方在为乙方提供顾问协议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及技术方面的机密内容);乙方在为甲方提供顾问期间乙方有利用甲方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根据《顾问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报酬;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且乙方同意,乙方履行上述义务是获得报酬的前提;为了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甲方的公司管理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就乙方对甲方所负前述第1、第2点所述的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内容: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产品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产品信息;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信息、工资薪酬资料、资产资料;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系统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研发成果;其它任何与甲方相关的商业秘密。(二)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如下: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书面,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乙方因履行义务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业务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二、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与履行义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管理、销售和技术工作,并将因此创造的成果、资料交与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的甲方商业秘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披露或泄露商业秘密信息;乙方在甲方顾问协议服务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不得在解除或终止顾问协议后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对因工作需要由其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的文件给予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它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三、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顾问协议的解除而免除。四、禁止从事有竞争关系业务条款乙方在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期间及顾问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年内(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乙方前述义务并不因顾问协议的解除而免除。乙方在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期间及顾问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承担的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本条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本条制义务。前述“有竞争关系”是指该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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