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福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目录1总则 52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73预防和预警 134应急响应 248监督管理 269附则 ,提高永福县环境保护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科学、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福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环境应急救援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永福县环境保护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协调有序,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1)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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