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厅赣公字〔2009〕90号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现将《江西省公安机关实施火灾调查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公安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消防火灾调查简易程序规定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公安部办公厅、消防局本厅有关领导、有关单位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2009年6月12日印发(共印18份) 江西省公安机关实施火灾调查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实施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根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二、简易调查程序的调查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取得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人员。三、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以及后果;(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依法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照相(录像)应该按照方位照相(录像)、概貌照相(录像)、重点部位照相(录像)、细目照相(录像)的步骤进行,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四、火灾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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