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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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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研究.doc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研究就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的内容,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所附负担,二是所附期间。就所附负担,以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规定较为详尽,基于前述之主体功能角度,就其内容可作以下几方面的类型化处理。一是回复损害型,即基于狭义被害人立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支付财产或向公库缴纳一定值金额;二是社区服务型,即基于广义被害人一一社会秩序维护的立场出发,向指定公共团体或社区提供义务服务。三是保护观察型,即基于被不起诉人立场出发,为保护被害人安全或预防再犯之目的,被告自愿完成戒隐或精神治疗或遵守检察官指示之事项。日本刑诉法中虽未规定所附条件,但实践中通常也发展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起诉放弃。即对于被告不附任何条件或负担,单纯予以不起诉处分,或对被告附加与所犯案件相关之一定负担,如命令悔过书,向被害人道歉,给付损害赔偿金等,但这些条件看似附加负担,实则并无国家刑法苛责意味存在,严格而言,仍非增加负担。二是起诉保留。即给予起诉犹豫处分时,不附带任何条件或负担,仅提示被告如以后再犯,仍将予以提起公诉。三是不起诉交付保护观察。即对被告暂且不予起诉,而是交给保护观察官施以包括“保护观察”和“更生紧急保护”处理,并由保护观察官代替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实施监督。 [1]不难看出,德日等过所附条件都是紧紧围绕前述之附条件不起诉之制度功能,即防免再犯、回归社会和回复损害等目的而设。反观我国所附条件[2],未免有些东施效颦。或许是基于修法的“技术”,也或许是为了与实体法的接轨,这里所附四项条件中的前三向就是刑法上对于缓刑犯的要求,殊不知附条件不起诉和缓刑尽管有着某些共通之处,但二者制度设计之功能目的大相径庭,如此“照猫画虎”,附条件不起诉所承载的制度功能恐将落空。就第一项条件言,“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基本义务,而非另外所附加之“负担”,否则,是否意味着未受附条件不起诉约束者,即可不遵守法律法规?至于“服从监督”,履行了所附条件就是"服从监督”,没有必要循环论证。如被不起诉人拒绝履行所附条件中的“社区矫正”,即同时违反了这里的“服从监管”,那是否要给与双重的不利后果呢?在这个意义上,'‘服从监督”未免有“画蛇添足”之嫌。就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言,即'‘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基本上定位是对被不起诉人“迁徙自由”的限制,其可能的理由不外乎为了防免被不起诉人“躲藏、隐匿或逃亡”,笔者将其归纳为“防免逃匿型”或是“便于侦查型”,与附条件不起诉之制度功能相去甚远。当然,这两项可考虑作为“考察机关”的考查要求,比如说接受社区矫正时应遵守的规定,而不应作为所附条件。事实上,真正能称得上所附条件的只有第四项,即'‘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第一项是公民义务,第二项、第三项恰恰可以成为这里的“考察机关的要求”。但是,这里的立法难免过于精简,'‘如何按照哪个考察机关的何种要求,并接受何种矫治和教育”等问题,仍需要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即便如此,“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也只是考虑到了被不起诉人的“再社会化”的问题。至于对被害人和社会所受侵害的“回复”功能,则未有触及。有调查表明,在我国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基于回复被害人的考虑,附加了“向被害人道歉”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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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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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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