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令),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杭州市机动车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包含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机动车维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机动车维修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第三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与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企业负责人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与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由省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所属派出机构、县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第五条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按照浙江省统一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及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负责人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三年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经历;3、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汽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能力。(二)价格结算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了解各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价格结算相关知识,掌握价格结算的基本技能。(三)业务接待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了解各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接待相关知识,掌握业务接待的基本技能。第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县级地区的申请人需向所属的县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由县级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上报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考试。第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需填写《杭州市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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