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设计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J 28—901 总则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工厂的静电接地设计。 化工企业的防静电设计,应由工艺、配管、设备、电气等专业相互配合,综合考虑,并采取下列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1)生产过程中尽量少产生静电荷; (2)泄漏和导走静电荷; (3)中和物体上积聚着的静电荷; (4)屏蔽带静电的物体; (5)使物体内外表面光滑和无棱角。 静电接地的主要作用是泄漏和导走带电物体上的静电荷。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是静电接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规程对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设计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而对增滑措施、静置时间、空气增湿和地坪导电等,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计算,可参照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2 一般规定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静电接地措施(以下简称静电接地)。 对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物体,如因其带静电会妨碍生产操作、影响产品质量或使人体受到静电电击时,应采取静电接地。 在生产、贮运过程中的器件或物料,彼此紧密接触后又迅速分离,而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或可能产生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采取专用的静电接地措施(计算机、电子仪器等除外); (1)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有连接时;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并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 对任何流送或喷射中的带电体,严禁用接地的导体去导走其静电荷。 当设备及管道需作静电接地时,其金属外壳和零部件,应连接成一个导电整体,并与大地相导通。严禁存在与地相绝缘的金属物体。 各种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需要进行静电接地的物体,应按照其电阻率、表面电阻率或电导选择下列静电接地连接(以下简称接地连接)方式; (1)静电导体应直接接地。 (2)静电亚导体应作间接接地。 (3)下列静电非导体除应作间接接地外,尚应配合必要的静置时间: ~1012Ω·m的非金属体; ~1013Ω的固体表面; -10~10-12S/m的液体。 (3)规定以外的静电非导体,除应作间接接地外,还应采取加静电消除器,加静电消除剂等其它措施来防止静电危害。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一般情况应小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场所,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0Ω。 静电接地支、干线等金属体的电阻值可忽略不计。 。其连接的电阻值可不考核。 当其它接地装置用作静电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根据该接地装置的要求确定。 应在设备、管道的一定位置上,设置专用的接地连接端头,作为静电接地的连接点。设备内部有关部件间的连接点和钢筋混凝土基础接地引出点,可参照本规程有关条款设置。 接地连接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易受到外力损伤;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有爆炸、腐蚀等混合物。 ,其接地点应设两处以上。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 可供直接接地的接地端头有下列几种: (1)于设备、管道外壳(包括其支座)上预留出的裸露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采用专用的金属接地板或螺栓,其具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或紧固)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应根据设备、管道金属外壳的材质而定。 (I)当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为黑色金属材质时,金属接地板应选用镀锌钢材。 (II)当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为有色金属材质或不锈钢时,金属接地板应选用与设备、管道外壳相同的材质。 (III)螺栓一般用镀锌钢材。 ×10mm。接地连接用的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Omm(1孔φ11),大型设备宜为110mm(2孔φ11)。 接地用螺栓规格不应小于M10。 ,应选择适当部位预埋2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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