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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规发〔2017〕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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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规发〔2017〕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0日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管责任,承担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的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财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其所属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筹、组织和领导,建立由住建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管理意识。第六条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相应经费应当列入市、县区财政同级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第八条本市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应急救助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安全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白蚁危害治理、危险房屋治理以及临时安置的适当补助。房屋安全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第九条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人(简称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下同)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房屋属于公有房屋的,其房屋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同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第十条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四)防治白蚁;(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第十一条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和所在辖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依法承担。第十二条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未经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或者扩大门、窗、壁橱,变更门、窗、壁橱位置;(三)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四)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五)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七)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八)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施工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组织施工,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能提供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施工者不得施工。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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