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等级管理规章制度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工作,避免业务开发或操作过程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公司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客户逾期付款、到期不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的风险。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或个人。财务部与法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户的有关资料作为制度制定的参考。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监督客户服务部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股东构成、经营管理者、开业时间;客户基本经营状况,包括企业人员规模、销售能力、发展潜力;交易现状,客户的企业形象、声誉、信用状况;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合作时间、服务人数、服务种类;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其它需调查的事项。客户资信资料能够从以下渠道取得: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调查;其它。客户信用调查完毕,业务开发人员或客服人员应编制《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业务开发人员或客服人员平时还要进行口头的日常报告和紧急报告。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第三章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客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评为信用A级客户: (1)委托服务的人数500人以上,信誉高、资金雄厚; (2)过去2年内与公司合作没有发生欠款和其它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应评为信用B级客户: (1)委托服务人数100-500人,信誉一般、资金实力一般; (2)过去2年内与公司合作发生过欠款行为,但经催促能够及时付款; (3)晚于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偶尔发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新客户或委托服务人数100人以下,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2)过去2年内长期欠款,发生过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3)做出承诺经常不兑现; (4)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客户服务部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业务开发人员、财务部、法务部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法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第四章 客户垫资原则本制度所称垫资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垫资的最高额度;本制度所称垫资期限是指给予客户垫资的持续期间,即公司为客户垫付工资或社保直至客户付款的期间。垫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业务部或客户服务部应坚持先付款后服务的要求,原则上不垫资。在确实需要垫资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实施垫资总额控制,原则上垫资总额不能超过一百万元应根据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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