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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生态补偿金监管办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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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生态补偿金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市政府决定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第二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组成:(一)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来源的资金。第四条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遵循“谁保护、谁受益”、“谁改善、谁得益”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分配总量,根据专项资金来源情况一年一定。第六条市农办、财政局、生态办负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设立市生态补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挂靠市农办),由市农办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派专人组成,负责项目审核、计划安排、验收管理和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有关乡镇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管理。第二章补偿范围第七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安排向本市欠发达地区倾斜;被评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列入我市生态补偿对象范围。第八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内容为:(一)生态产业项目;(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五)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和建设项目;(六)生态移民和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七)其他相关项目。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责任制,与项目建设直接挂钩,并优先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第十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其中10%为市级统筹经费,由市政府根据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市级重点项目与跨乡镇项目。(二)其中40%由市生态办根据生态基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确定各有关乡镇生态权重指标后予以下达(2010年暂以80万为平均生态基数分配)。(三)剩余50%部分按照人口总量权重60%、地域面积权重40%的标准分配至有关乡镇,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湖岭、龙湖)和海岛乡镇(北麂、北龙)以2倍权重计算;、东岩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乡镇,。(四)不属于欠发达地区,但被评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其年度资金分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五)以上二、三、四项合计占资金分配总量的90%,由市农办、财政局、生态办根据上述相关标准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至有关乡镇。第十一条资金分配计划于每年年初下达,市政府将根据上年度项目进展程度、生态保护成果和年度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各有关乡镇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与效益性,科学安排,有序推进。第十三条各有关乡镇要根据本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项目办上报下年度项目,申请下年度补偿资金。第十四条项目办要相应建立生态补偿项目库,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纳入生态补偿项目库管理,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审核决定,并向社会公示7天后,由市农办、财政局、生态办联合行文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在每年3月31日前下达到各有关乡镇。第十六条各相关乡镇要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立即着手项目前期筹建工作,出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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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