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惠民工程实施意见为扎实推进街道和谐社区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城市品位和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提高社会建设水平。二、组织领导街道成立惠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各办(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毛(主任)组成。三、实施范围2012年度街道实施的惠民工程共涉及12个社区,共13个项目。主要包括:场外设施改造,办公、活动场所装修,文体设施建设等。街道鼓励支持各社区(居)按照各自的实际组织实施各自的惠民工程。四、资金来源通过街道财政拨付、上级资助、社区(居)自筹等渠道解决。街道为主实施的惠民工程由街道全额保障;社区为主实施的惠民工程所需资金由街道补助、社区自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及社区共建单位出资解决;居委会为主实施的惠民工程由居委会出资,经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街道补助三分之一。五、制度措施1、项目会审制度:街道、社区惠民工程建设方案由街道惠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居委会惠民工程建设方案,经两委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2、招投标制度:限额内的惠民工程必须按文件规定组织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必须经惠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3、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结束后,街道、社区惠民工程由街道惠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验收;居委会惠民工程由居委会负责人牵头组织验收。4、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街道、社区惠民工程合同由财办负责管理;居委会惠民工程合同由经管站负责管理。5、项目负责人制度:每个惠民工程必须确定一名直接责任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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