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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私房建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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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私房建筑监管办法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市规划局《关于琅岐经济区私房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结合我区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琅岐经济区(镇)私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完成村庄整治规划的村(红光村、后水村、乐村村、闽江村)的紧房户、缺房户村民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依法按程序上报审批建房。二、未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的村要抓紧编制,但在未编制前的过渡期间,村委会在不违反琅岐经济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村民建房的地块选址,并形成文本,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琅岐镇政府备案。同时,村民建房的选址必须先经相关部门预审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报批手续。切实做到未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的村控制私房建设。三、严格控制村内插花地用于村民建房,对于往年镇、村已批给村民的村内插花地的私房建设按程序上报审批,但未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的村必须在村内预留足够的地块,作为村民庄稼地、道路、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四、如原址原面积过小,且符合扩建条件,在不影响村庄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建筑面积小于30m2的予以重新申请改扩建。五、在清违巡查过程中,发现村民在抢建的,勒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程序报批,符合审批条件的方可继续施工。勒令停止施工后仍然继续抢建的或经核实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坚决予以制止并拆除。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经济区私房建筑监管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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