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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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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二)性质:其它行政权力二、设定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实施主体: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四、承办机构:贺州市八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业局窗口五、行政审批条件: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除害处理。六、实施对象和范围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七、申请方式:邮政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八、申请材料:,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申请人签名或签章否 2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非本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否1份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公安或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可寄送复印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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