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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厅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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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厅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自治区环保厅机关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环保厅系统实际,制订本制度。一、环保厅机关(含环境监察总队)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环保厅各项规章制度,影响行政效能,贻误有关工作,损害环保部门形象或者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行为,均予以责任追究。其他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适用本制度。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责任追究的行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后果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服务对象、管理对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无不可抗拒因素,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办理有关业务的。(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职责范围内或领导交办的事项,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三)首问责任人未履行首问责任的。(四)具体承办人不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理程序及要求,或因服务态度生硬、散漫、推诿、拖拉、刁难等工作作风问题被服务对象、管理对象及其他组织与个人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五)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的;擅自增减、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的。(六)不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环保厅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八)私自收取、截留、损坏、丢失公文或重要资料造成较大损失的。(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对职责内环境投诉、信访(含网上投诉、咨询)事项,因责任心不强、处理不及时、服务态度差导致事态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十一)在组织会议、举办活动、承办文电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工作正常推进的。(十二)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十三)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违纪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隐瞒、包庇的。(十四)在自治区各种检查评比或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受到批评或处理的。(十五)其他不履行工作职责及违反工作程序,应予追究过错的行为。四、责任追究方式:(一)警示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训诫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二)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可根据情节实施党纪(行政)处分。(三)经济处罚:扣除相应绩效奖励、精神文明奖。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违反第三条任何一款的;(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伪造、隐匿证据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调查人的;(四)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五)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问责的;(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一)因服务对象或管理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被问责对象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处理的;(二)因法律、法规和现行内部各种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被问责对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效能责任的;(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问责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四)对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七、责任追究认定:经厅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事实确认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定为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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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