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生工院〔2017〕7号关于印发《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系、各部门:现将《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1月9日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年1月9日印发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涉及学院权益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院的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和经济关系的书面协议。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等,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教材和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学生大宗保险业务、投资融资、房屋租赁、劳动人事、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和涉及学院权益的事宜。科技合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条学院严格执行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履行合同。第五条院长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第二章合同的审批第六条合同的申报和审批:,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要填写《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招投标项目须附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重要合同一般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批复、纪要等相关材料应与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原件一并存档。办公室负责加盖学院印章时要仔细确认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并留存一份合同文本的原件存档,复印件分送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承办职能部门各一份,作为履行、收付款的依据及备案、监督之用。,凡同类合同,应确定统一的格式,经审批后作为格式化合同范本。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院长是学院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院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签署合同(可直接在审批表中写明委托意见)。未经院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委托签订合同,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院负责的态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第八条各二级单位利用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签订合同,在未超越经营范围的前提下,可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签约,但不得侵犯学院权益。第九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合同有效与合法。第十条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结算方式、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承办职能部门应督促签订合同的对方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信誉。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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