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测量管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测绘保障作用,杜绝因测量工作失误造成工程事故,加强与区队合作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减少测量工作不确定性,依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煤矿测量手册》、《XX矿井测量管理规定》等技术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三条地测科负责本矿测量工作及其完成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六条矿井井下最远点的点位误差以不超过±。本矿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误差预计的方法,确定合适的测量精度等级和测量方法。第八条重要矿井测量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对所要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所有测量作业,包括外业和内业,都必须独立进行两次以上或有多余观测(有检核条件)。第九条主要测量工作(项目),如近井网点测量、矿井联系测量、井下基本控制测量、矿区地形测量、地表及岩层移动观测等完成后,都必须具有专项测量技术报告、计算资料、成果表和测量原始记录资料。第十条本矿每年进行一次矿井测量技术总结,并编制年度矿井测量技术报告报上级测量业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矿井井上、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实施挂牌管理,标志牌上应标明本点和邻近点的点名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上下永久性或临时性测量标志及其志牌,确需移动时,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经本单位测量业务部门同意和总工程师批准,临时性测量标志必须经本单位测量业务部门批准。井上下各类测量标志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当测量标志经批准确需移动或被破坏时,必须及时进行补建补测,保持测量标志完好状态。第十二条生产矿井必须具备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煤矿测量手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成图资料。第十三条基建矿井的测量工作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要求,在移交生产时,必须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成图资料,否则,接收方地测部门不得予以验收。第十四条矿井测量业务部门必须适时做好各类测量预报(包括贯通通知书、过空过巷通知书及其它安全生产业务联系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各有关人员和单位。第十五条矿井测量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量成果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分析,并将分析排查结果报上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测量业务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测量工作及其成果成图,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落实。第十七条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测量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能够正常开展矿井测量技术工作,不具备条件完成的矿井测量工作,应当与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保证各项矿井测量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矿井应当充分利用地测信息系统和其它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矿井测量工作信息化、标准化。第十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测量工作按现行有关规范执行。第二章近井点及矿井联系测量第十九条矿井近井点选埋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便于观测和能够长期保存的地点。2、近井点标志一般采用金属预制标芯,预制标石或水泥现场浇灌。3、近井点的点数不得少于3个,近井点的后视方向数不得少于2个,高程基点的点数不少于2个。4、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在地面工业广场建立控制点作为近井点使用时,其后视边长不得小于50m,其它矿井不得小于100m。5、近井点至井口的连测导线边数不超过3个。第二十条矿区三四等三角点及导线点、E级以上GPS点均可作为矿井近井点。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可采用5"三角或5"导线点作为近井点。第二十一条立井联系测量一般应采用陀螺定向和长钢丝或激光投点,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几何定向。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几何定向或陀螺定向两次独立定向的互差和通过立井独立两次导入高程的互差应不大于现行《煤矿测量规程》。第二十二条井下定向基点至少应埋设四个、高程基点至少应埋设三个,点的标志应采用金属预制标芯埋设稳固。井下定向边的长度一般不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井下定向边的长度不应小于25m,其它矿井不得小于30m。第三章井下控制测量第二十三条井下控制测量应当依照《煤矿测量规程》和《煤矿测量手册》的规定,分级布设,各级井下控制导线必须布设成闭合导线、附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第二十四条井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在井下水平和主要上下山巷道中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采用金属预制标芯,稳固埋设。第二十五条井下基本控制(首级控制)测量,对于井田一翼长度大于1000m的矿井,采用7″级导线精度;500~1000m的矿井,采用15″级导线精度;小于500m的,可采用30″级导线精度。各等级控制导线不得采用半测回数据进行计算并作为导线最终成果。第二十六条井下控制导线应随开采范围的扩大及时延伸:基本控制(首级控制)导线至少每300m~500m延长一次,其它至少每100m延长一次。掘进工作面距水、火、瓦斯等危险
测量施工放线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