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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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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扶贫异地搬迁应遵循“政府引导、农户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农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总原则,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具体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规划,就近集聚安置;二是坚持以村为实施主体;三是坚持实行一户一宅安置;四是鼓励建设安置小区,提倡公寓式安置。二、搬迁对象扶贫异地搬迁对象为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实施自然村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居住自然村要求实行萎缩性管理。扶贫异地搬迁对象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认定,认定方案报市扶贫办备案。每户低收入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政策。三、搬迁方式分为自然村整村搬迁和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方式。四、工作主体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市扶贫办。搬迁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责任主体,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是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五、。农户向村委会提出搬迁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整村搬迁的,10户以上的自然村申请农户须达到自然村总人口80%以上,10户以下自然村未申请户数少于2户(含),并同时提交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搬迁户数、人口、需要用地面积、新村建设规划(分散安置方案)、公共基础设施投入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等,并附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记录、农户搬迁协议、搬迁农户清册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低收入农户搬迁的,提交搬迁计划、农户搬迁协议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搬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扶贫办备案;跨乡镇(街道)搬迁的,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扶贫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经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相关部门凭审批文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财政补助等有关手续。六、。在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本行政村搬迁安置的,由村两委负责选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指导工作,按农户建房审批。在本乡镇(街道)区域搬迁安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址征地。跨乡镇(街道)搬迁安置的,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址征地。。集中安置的扶贫异地搬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扶贫办根据搬迁计划,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搬迁村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组织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和地基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搬迁农户须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在报名搬迁的同时,与村委会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由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证。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有保留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外,其余旧房必须拆除。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3年。。各扶贫异地搬迁实施主体要按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自求资金平衡。七、资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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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