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2009-3-214:57:36)分类:未分类标签:相邻权 诉讼时效 相邻关系纠纷 物上请求权 侵权之债 女性维权 上海律师 不动产权利纠纷 法律咨询 |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相邻关系纠纷通常包括因排水(滴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例如噪音、震动、气体、热能等污染)原因产生的纠纷。彼此相邻的各方在相处中都有要求对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尊重对方权益,克制自己不合理需求的义务。当自己的相邻权遭受侵犯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那么行使前述权利是否受时效限制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是不是相邻纠纷的权利人也必须在两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呢?《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女性维权律师认为,相邻权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区别不同请求权而定:1、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于请求权,而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我们一般称之为物上请求权,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因为侵害事实总是处于持续状态,危险的存在是一种状态,该危险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对相邻权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法律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明显大于对秩序、效率、公平三项价值的要求,如果适用时效规定,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难以彰显法律对人文的关怀。并且,我国有句老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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