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8-26【正文】亚松森新城规划研究合作意向书 1 巴拉圭共和衡发展,加速经济建设及创造就业机会,有意在亚松森京城附近建造一新城,兹请中华民国政府就此一构想派遣专家共同从事初步可行性之研究,双方并达成合作协议如次: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将透过海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合会)派遣具有都市计划及发展专业素养之专家一至二人,另由巴拉圭政府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巴主管机关)指定建筑及土木工程专家一至二人,会同海合会所聘请第三国之都市计划专家一人共同组成顾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亚松森新城之初步规划研究工作,其工作范围(TOR)如附件。第二条第一条所称专家之报酬、工作所需旅行之旅费以及工作小组之办公费均由海合会负担。前述专家报酬支付之标准由海合会定之。第三条工作小组设于巴京亚松森,其办公室及所需家具设备由巴主管机关免费提供,惟其电话及水、电、秘书、工役等费用则由海合会负担。第四条工作小组之组长由海合会就所派之专家中指定。第五条工作小组之全部工作应在最多五个月之内完成,自该组小组长到任之日起算。倘因不可抗力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协议双方共同同意以换文为之,惟以延长四十五个工作天为限。第六条工作小组于工作完成之日应将撰妥之研究报告提交协议双方,报告将以英文、中文暨西文撰成。第七条巴主管机关应负责提供工作小组所有有关本协议所称建造新城所需之各项资料,俾供研究。第八条巴拉圭政府应赋予海合会所请之中国专家及所聘自第三国专家具有如同国际组织人员依巴拉圭法律所享之身分特权以及临时签证之便利。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延长之。本意向书一式二份,每份分别以中文暨西班牙文缮成,均具同等效力。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即西元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签署。中华民国经济部长江丙坤〔签字〕巴拉圭共和国外交部长赖弥莱〔签字〕(附件)工作目标及服务范围一本规划工作之工作目标在于研究恰可新区开发工作之构想计划方案。二本开发计划之选定基地位于亚松森市中心区西北约十公里处之恰可地区,巴拉圭河即穿经此两区之间。恰可地区因地形较低洼,常遭河水泛滥之苦,其土地多为草原或沼泽地,再者交通不甚方便,因此现时仍为未开发之生地。三本规划工作应涵盖之工作项目有: (一)基本资料之收集及整理: 应收集及分析之资料如下: 甲规划地区之基本地形图资料; 乙规划地区之降雨量及洪水状况资料; 丙巴拉圭河之流量及各季平均水位状况资料;及丁规划地区之地质水壤状况资料。(二)规划地区之开发规模: 为引导开发工作之进行,本工作应配合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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