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地测工作联系制度2013年1月10日地测工作联系制度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高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测量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及压煤开采规程》规程规定和国家有关地测工作的要求以及本矿制定的有关规程的实施细则。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地测工作联系制度第一条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地测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单位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凡口头联系地测人员有权拒绝。第二条工程部、机电部、通防部等机关科室和施工单位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具体规定如下:(一)矿井改扩建、开拓延伸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管局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二)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应在两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半年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三)工程技术部设计各掘进巷道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四)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资料,应在采面掘出后十五天内提交。(五)各单位零星所需的资料事先联系,以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发至地测部,地测部根据商定提交期限内提交资料。(六)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人员应提前12天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要求,保证地测人员有足够的调查、制图时间。第三条与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一)地测部需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二)各类巷道的开工必须有设计图纸和开工通知单,并提前三天下发到地质测量部门。同时施工工区应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三)各施工区队必须制定1名人员专门负责辅助地质工作,每天下午6点前将工作面情况报地测部;遇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将每日汇报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每月27日报回地测部。(四)施工单位对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质组应将随时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区队。(五)当掘进工作面在透巷或接近老空、老窑、封闭不良钻孔等危险区前地测部必须规定安全距离,用通知书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六)各掘进区队施工锚索时,必须将见煤、岩情况汇报给调度室,并于每月27日前将该月施工锚索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回地测部。(七)抽采工区施工的地质钻孔、抽放钻孔的实际施工参数,见煤、岩情况每天下午6点报送到地测部,并且必须有区队技术人员以上管理人员签字。(八)凡有下列情况,巷道已掘到位置、掘进停头暂不进行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地质部门将巷道测到迎头,控制停头真实位置,并及时填图。测量成果由测量人员负责。(九)基本建设巷道和改扩建巷道一律按设计图纸延中腰线,无设计图纸的一律拒绝给线,如变更设计图纸须设计部门或总工程师同意批准后方可给线,并报地测部门备案。(十)巷道给线收尺工作,施工单位要配合地测部门进行,到达工作面前要事先联系,是否放炮,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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