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1、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公司总经理和公司所属三个矿的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3、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4、“五职”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各生产一线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五职”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5、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公司及所属三个矿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7、公司安监部及安培中心、调度指挥中心对全公司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各矿安全科、培训科、调度室所属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公司安培中心和各矿培训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安全培训工作。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0、培训中心和培训科必须根据实际及时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每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所在单位。 1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2、井下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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