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文题目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者姓名卢晴专业名称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国贸1222013年11月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已是现代企业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有效地弥补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为公司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何运用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需要深入了解这一制度产生的原因,适用条件以及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必要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它是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券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可见,公司面纱实为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而产生的,阻却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限定股东投资风险的法律屏障。而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即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由此,在国有独资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支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情况最为明显和复杂,也最容易滥用公司人格,实有必要在公司法分则不分中对二者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国内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都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如果因公司董事或者经理擅权谋取私利而使上述当事人受到损害,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追究公司董事、经理的责任来予以弥补,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即支配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里的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上是否有利用法人人格而加害于他人的故意,以体现权利滥用禁止的法律精神之本旨。: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这里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相关法制还不健全,导致一些不法行为人假借公司名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达到规避法律,从事经济欺诈活动。在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面:1)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应与其经营的事业和隐含的风险或经营规模相比较,明显不足时,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并不是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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