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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培训中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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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培训中心章程.doc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培训中心章程2009年12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通过总则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培训中心的日常活动,促进本培训中心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本培训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培训中心;本培训中心住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288号22号楼401室。本培训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本培训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类型为文化、职技。本培训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本培训中心是由上海市新城教育事务所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总计人民币50万元。上海市新城教育事务出资额为人民币40万元,朱仕鸣出资人民币10万元。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本培训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本培训中心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中心财务会计报告;本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培训中心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的组成本培训中心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培训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本培训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五年。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董事情形的。第十二条董事会职权:(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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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