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北宝兴路基地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8、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他处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征收〔2017〕72号)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八条及《关于确认北宝兴路基地旧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静府复〔2019〕7号),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北宝兴路、南至柳营路、西至成套公房小区、北至洛川东路。(二)具体门牌号:北宝兴路48号-94号(双号,含68弄4号、5号)、98号-114号(双号)、126弄1号-4号。(详见附图)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注:一个不动产单元发放多本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一证计户。)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执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以公证委托书或指定的第三方公信人士(详见基地公示名单)当场见证委托过程的形式委托代表签约。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授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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