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推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规范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是全国统一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含IC卡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应用、管理代码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代码工作,其所属的代码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代码管理工作的规定;(二)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组织制作代码标识和分配各类代码区段;(三)负责全省代码的赋码、颁证;(四)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开发;(五)建立本省代码信息系统,负责全省代码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用和管理。地、州、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工作。第五条县以上工商、人事、劳动、民政、税务、金融、统计、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外经贸、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业务管理活动中应用代码,并配合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代码应用的管理工作。代码应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赋码、颁证及建立代码信息系统时,应当保证代码的唯一性、统一性和代码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规定权限赋码、颁证,不得越权赋码、颁证,不得隐瞒上报代码数据。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代码证书:(一)依法设立或者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二)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四)其他应当申领代码的组织机构。第八条组织机构申领代码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之一有效文件:(一)营业执照;(二)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组织机构的文件;(三)社会团体登记证;(四)其他证明组织机构合法成立的文件。第九条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不赋予代码,不颁发代码证书,并及时告知申领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第十条组织机构应当凭代码证书办理下列事项:(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变更;(二)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变更;(三)社会团体登记证年检、变更;(四)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外汇业务和、换证、年检、变更;(六)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变更、注销;(七)制作防伪印章;(八)车辆征费,车辆台帐,申领车辆牌证,车辆年检;(九、年检、变更、注销,国有资产统计,资产评估;(十)商标事务代理,广告业务审查;(十一)产品标准备案,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申领,商品条码注册;(十二)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代码证书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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